《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44号令)指出:本办法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为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开展节能审查;
③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的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④ 未按照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据情况给予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处罚等相关处分;
⑤ 节能审查意见是企业申请节能奖励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的要素之一。
·避免方案(设备选型)设计不合理而造成不可逆转的能源浪费,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政策符合性,为项目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项目提出节能措施避免浪费,促进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
我单位从2015年节能审查制度初始便开展此工作,经过八年的工作经历已储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案例,为更好的开展节能报告编制工作奠定了基础。
我单位依托北京科技大学大学的专业人才优势,在各行业内组织形成了固定的专家团队和内部的技术团队。
经过我单位技术人员在以往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的节能审查流程、节能报告编制流程和内部特有的节能报告标准化流程和节能报告项目验收流程,因此,可以更快更好更高效的为客户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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